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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亚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3执7428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亚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因诉讼保全阶段以(2020)桂01民终15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胜诉向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视为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696231.5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书记员 梁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