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

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崇左市芯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40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左市芯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崇左市芯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崇左市芯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66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崇左市芯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加倍部分债务利16695元;(2)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5元,申请执行费2459元。在执行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崇左市芯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汉勇,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0570.5元及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思胜 审 判 员 黄新城 审 判 员 刘宝彪
法官助理 黄兴岗 书 记 员 何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