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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好韵图书有限公司、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秀民初字第4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好韵图书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登峰计算机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收取1649元,退回原告1648元。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书 记 员  屈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