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24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歌华有线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创业楼4层417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
被执行人:北京天天高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8007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亮。
本院在执行北京歌华有线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天高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天高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天高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