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鼎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9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鼎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未经营,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1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晏 斌
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