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富邦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4民初4456号
原告: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街道大山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12号4层。
负责人: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第三人:*某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三人范某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