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8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7月2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胞弟,男,1994年12月31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道大山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02116470U。 法定代表人:徐国福。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2)辽0293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