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盛世翰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02民初271号
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盛世翰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茂林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盛世翰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