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玉林市缪斯音乐酒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902民初4204号
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玉林市缪斯音乐酒吧。
经营者:***,男,住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玉林市缪斯音乐酒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曰立案。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缪斯音乐酒吧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