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02民初2830号
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东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0865174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林市东明家电销售中心,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2MA5K9P9T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东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广播电视局宿舍10幢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89825469K。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玉林市东明家电销售中心、广西东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1元,减半收取计5026元,由原告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