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8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08651749P。
法定代表人李小妮,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981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云和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83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5208万元,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巫商林
审判员  朱浩健
审判员  廖婉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滕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