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巨成教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医院与营口巨成教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1民初3932号
原告:昌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昌吉市宁边西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巨成教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人民医院与被告营口巨成教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