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5执451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菲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其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菲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交执行款人民币1159605.65元,其中1145748.65元依法划扣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划为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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