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兰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车县塔北路东19号。
法定代表人:段胜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9)新2923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的管辖已由生效裁定予以确定,原审作出相反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纠纷所涉哈拉哈塘试采原油临时处理设施工程地点在新疆库车县辖区,故库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康
审 判 员 姬 冰
审 判 员 孙朝红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马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