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3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瑞执异字第24号
执行异议人董大微岛。
委托代理人郑慧、徐贤焕,浙江省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康宏大厦5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林枫、夏继豪,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经济开发区发展区开发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董事长。
执行异议人董大微岛申请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进行公开听证,执行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俩被执行人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对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的香榭锦园2号楼18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现执行异议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人述称:2013年3月22日,执行异议人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的香榭锦园2号楼1801室、1802室房屋(现门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