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瑞保字第768号
原告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康宏大厦5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林枫,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继豪,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经济开发区发展区开发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的香榭锦园2号楼1801室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的香榭锦园2号楼1801室房屋予以查封,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及合同备案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项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