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文稿
签发:
审阅:
会签:
拟稿: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云鼎庄园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698151.6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康宏大厦5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35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云鼎庄园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698151.6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里
案件讨论笔录
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
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云鼎庄园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2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698151.6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
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
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
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