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隆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连金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华隆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5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盛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中山区辽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华隆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大连金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华隆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盛东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盛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