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4770号
原告: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50号5层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市*州区炮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州区炮台街道三家居民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州区炮台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全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