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4民初719号
原告生吉洪,住大连市。
原告生吉满,住大连市。
原告生玉美,住大连市。
原告生玉爽,住大连市。
原告生玉纯,住大连市。
原告生**,住大连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
被告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吉洪、生吉满、生玉美、生玉爽、生玉纯、生**与被告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