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2615号
原告:周庆刚,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周庆刚与被告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庆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