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终5817号
本院2016年11月25日对***、生玉美、生玉爽、生玉纯、生吉满、生玉荣与大连振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辽02民终58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02民终5817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8行“由被二审中”补正为“由被告负担。二审中”;第12页第1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
审 判 长 付 丽
审 判 员 王迎春
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