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3320号
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16146G。
法定代表人:王银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霞,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一社会代码:91210200242999697R。
法定代表人:潘正。
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诚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中山
书记员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