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大连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大连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民初10398号
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2102002110261,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祥街**。
法定代表人李仲君,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学凯,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11MB17694799,,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
法定代表人:肖俊,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桐,系上海申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99697R,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
法定代表人:潘正,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润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大连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大连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6元,减半收取为15078元,由原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菲
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
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