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5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高桂金。
申请执行人:王毓敏。
申请执行人:王理。
申请执行人:高焕发。
申请执行人:高焕俊,男,1975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苏美荣。
申请执行人:高培辑。
申请执行人:高培山。
申请执行人:高培清。
申请执行人:高桂英。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顺。
被执行人: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辽02民再1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
审判长 李华兴
审判员 于晓波
审判员 王君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