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52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顺。
被执行人: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并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状况司法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华兴
审判员 于晓波
审判员 王君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