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52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01月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顺。
被执行人: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民再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存款35477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华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