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蔡淑芬,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顺。
被执行人: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民再1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