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5357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28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0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高桂金,女性,1955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1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王理,女性,1987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高焕发,男性,1972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高焕俊,男性,1975年09月03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苏美荣,女性,1948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高培辑,男性,1953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执行人:高培山,男性,1959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执行人:高培清,男性,1965年06月08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高桂英,女性,1947年12月18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顺。
被执行人: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民再1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存款50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华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