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5279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5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顺。
被执行人: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民再13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存款3547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华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