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5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鸿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顺。
被执行人: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民再1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海飞
书 记 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