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03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2016)辽0203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房屋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毕 胜
执行员 姚 楠
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