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绿野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03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绿野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2016)辽0203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房屋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毕 胜
执行员 姚 楠
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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