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绿野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翔诉大连绿野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翔,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绿野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于晖,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廷山,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翔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绿野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季震宇、孙文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翔、被上诉人绿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廷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27日**翔与于晖(绿野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故该人民调解协议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无法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于晖并未实际履行该调解协议。**翔现以绿野公司未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且二审庭审中绿野公司亦认可其是买卖合同的主体且尚未支付货款,**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以**翔变更其与于晖的人民调解协议为由驳回**翔的诉讼请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翔的合法权益再无救济途径。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7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退回上诉人**翔。
审 判 长  赵 林
代理审判员  季震宇
代理审判员  孙文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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