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达伟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永增塑胶有限公司与大连顺达伟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初字第3190号
原告大连永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大连顺达伟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永增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顺达伟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永增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57元,退回原告4957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康龙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