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达伟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顺达伟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1577号
原告:闫保权,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大连顺达伟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9号1单元1层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7506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闫保权与被告大连顺达伟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保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96.5元,由原告负担196.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