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初115号
原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一号怡和国际B座17层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80347A。
法定代表人:许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丁,系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9011。
被告: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10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314280076H。
破产管理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已经重新向其出具《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及六盘水市凉都医院合并重整案债权审查复核意见通知书》(凉都重整债复核字第026号之三)对案涉债权予以确认,原被告纠纷已经了结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计3634.5元,由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景强
审判员  邓少旭
审判员  何与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妍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