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蒲城县文光中学、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异213号
案外人:陕西隆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林。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立民。
被执行人: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韩庆文。
被执行人:蒲城县文光中学,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
负责人:何进。
被执行人: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何进。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蒲城县文光中学、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陕西隆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陕西隆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也对其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和执行情况不知情。2021年3月8日案外人因资金流转需要请任洪亮帮忙倒账,遂将500万元转入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账户,原打算短期内转出,但该账户内资金被法院冻结。该笔款项属于案外人所有,与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停止对该笔款项的执行。
本院查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蒲城县文光中学、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分别以(2021)陕0103执恢253号之五、之六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翔广场支行银行账户61050110669000000096内资金2500000元、1687389.88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陕西隆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资金流转需要而将500万元汇入被执行人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账户为由,请求停止对该账户内500万元资金的执行。因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被执行人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于法不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陕西隆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姚立军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阮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振阳
书 记 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