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初51号
原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一号怡和国际B座17层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80347A。
法定代表人:韩庆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系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8100277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蒙,系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2110301252。
被告: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德月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314280076H。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系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芳,女,1997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宇昕,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凉都人民医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要求其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马功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佑玲
书 记 员 戴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