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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碑民三初字第1110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国贸大厦24-26.
诉讼代表人:魏责春。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元。
被告: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6号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进,经理。
被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1号怡和国际B座17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蒲城县文光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北关师部。
负责人:何进,该校校长。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以下简称库利南公司)、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选择建筑公司)、蒲城县文光学校(以下简称文光学校)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元、被告库利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进、选择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光学校负责人何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5月19日,被告库利南公司曾与工商银行南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借新还旧的用途借款190万元,期限12个月。工商银行城南支行如约发放了借款180万元。借款到期后,库利南公司仅偿还了10万元;2005年7月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库利南公司欠工商银行城南支行的该笔债权转让与其,现其请求判令被告库利南珠宝公司偿还款1700000元并承担利息693724.21元;选择建筑公司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文光学校以其出质的该校办学收费许可证所得收益扣除学校经营费用后,优先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库利南公司、文光学校辩称,原告所述的基本均属实,其曾在2004年5月份偿还了10万元,后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学校的经营状况近几年也一直不好,暂时无力偿还下欠借款,但表示待其经济好转以后,原意以最大能力来偿还该笔欠款。
被告选择建筑公司辩称,签订《保证合同》属实,因其不懂法律,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并不知晓,其公司不具备偿还该比借款的能力,无力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9日,被告库利南公司曾与工商银行南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陕工银营南关字2003年第822-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借新还旧的用途借款19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日,被告选择建筑公司与南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陕工银营南关字2003年第822-002号《保证合同》,为库利南珠宝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文光学校与南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陕工银营南关字2003年第822-003号《权利质押合同》,以该校社会办学许可证(教社证字:240481013)享有的收费许可权利出质,为库利南珠宝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后工商银行南关支行实际发放借款180万元。借款到期后,库利南公司仅偿还了1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收三被告均未偿还。
2005年7月,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库利南公司欠工商银行南关支行的该笔债权转让与原告,随后,原告亦进行了催收,并分别于2005年9月26日、2007年9月16日在《陕西日报》对该债务进行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催收公告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南关支行与三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库利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构成违约,库利南公司应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05年7月,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库利南公司欠工商银行南关支行的该笔债权转让于原告,原告取得债权后,又分别于2005年9月26日、2007年9月16日在《陕西日报》对该债务进行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原告依法享有该债权,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长城公司西安办事处请求被告库利南公司及被告选择建筑公司连带清偿借款及利息2393724.21元,由被告文光学校以其所出质的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权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学校正常经营费用后,优先偿还以上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借款本息合计2393724.21元;
二、被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选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追偿;
三、被告蒲城县文光学校以其所出质的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权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学校正常经营费用后,优先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070元,由被告长安大学库利南珠宝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交,被告库利南公司在支付上款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