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荣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荣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3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荣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荣河路荣业花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南新路**。
法定代表人:董杰,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荣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荣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03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陈 志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