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5号楼1705。
法定代表人顾惠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爱民,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后勤保障综合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蔡如松,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6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彦
审 判 员 王成
代理审判员
夏莉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