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674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5号楼1705

法定代表人顾惠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爱民,男,1971329日出生,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后勤保障综合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蔡如松,男,1956826日出生,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10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6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曾彦
        王成
代理审判员    夏莉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