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科技技师学院,地址 西安市幸福南路8号。
负责人:段长莉,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奔,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上诉人陕西科技技师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风华时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科技技师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琪
审 判 员 师 婷
审 判 员 卫 婉 莹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旋
202101329395261000077696194199111010555306247120200113775420200113775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