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6民初1548号
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50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ANTHONYNALLEN,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谷县桃园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巨山,男。
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乔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