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交城县兴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5064号
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MICHAELANTHONYNALL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龙铸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div>
法定代表人:闫广平,执行董事。
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83元,由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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