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5064号
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MICHAELANTHONYNALL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龙铸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div>
法定代表人:闫广平,执行董事。
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龙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83元,由原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