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3457号
原告: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32120956U),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金溪路。
法定代表人:胡明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81807B),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AnthonyNall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达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景赞宇
审 判 员 洪 逸
人民陪审员 孙钊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岑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