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8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2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卢秉威,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金岭路H区1号(东北家具集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74833663D。
法定代表人:卢秉威。
被执行人:辽宁陆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横道子满族乡武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67045444XE。
法定代表人:卢秉刚。
被执行人:沈阳陆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金岭路H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464551752。
法定代表人:卢秉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陆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陆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卢秉威、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103民初11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代理审判员 詹 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