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恢6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卢秉威,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辽宁陆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横道子满族乡武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67045444XE。
法定代表人:卢秉刚。
被执行人:沈阳陆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金岭路H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464551752。
法定代表人:卢秉威。
被执行人: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金岭路H区1号(东北家具集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74833663D。
法定代表人:卢秉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卢秉威、辽宁陆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陆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恢65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176526.2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4623940.9元,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未付。现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代理审判员  詹 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