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执749号之五
被执行人:**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0114774833663D,住所地**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卢秉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465.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士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牛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