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执异788号
申请人:沈阳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燕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庆龙、谭朴晴。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郭琦,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秉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陆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秉威,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邵凤荣,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陆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1执144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阳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中信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在附件一中信沈资转2018-02号资产包项目转让资产清单中记载,借款人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金金额42,9xx,019.73元。并于2018年8月28日在《辽宁日报》发布资产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11月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18年12月2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辽宁人信金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辽宁人信金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15日,辽宁人信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沈阳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信银行沈阳分行2018年8月8日业务凭证/客户回单贷款交易明细信息显示2018年4月26日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金金额42,9xx,019.73元。上述转让依次在《辽宁日报》、《辽宁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沈阳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关于执行程序中变更执行主体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沈阳春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辽01执144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雪春
审 判 员  乔维修
代理审判员  曾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