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881号
原告***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79。
法定代表人杨恩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杰、郭琼芝,(实习律师),西安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97。
法定代表人聂仲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婷